学校介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高校,坐落在首都北京朝阳区。学校校园规划精致,环境优雅,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之一。 招生资质: 已认证
学校优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已经发展成为一所拥有经、管、法、文四大门类,以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国际经济法)、金融学、工商管理、外语(商务外语)等优势专业为学科特色的多科性财经外语类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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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
    鲍禄
    鲍禄
    专业分类:学历学位 » 在职研究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政策研究会研究中心专家组成员,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理学会理事;

    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欧盟法概论、法哲学、比较法学等。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

    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

    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中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苏联建国初期,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还不完备,列宁曾宣布“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应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为指针”(《列宁全集》第29卷,第106页)。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欧盟法概论》是一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适用于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该套教材有以下特色: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创新性。内容和体例开拓创新,文内设计了形式新颖的各种栏目,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法哲学是西方国家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学科。又称法律哲学。在英美等国往往又称法理学。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的各个层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现实化运动。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

    比较法学是指有关法律比较的知识以及对法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因此,比较法并不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

    近年主要研究成果和在研项目有:

    1.《法理学与比较法(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欧盟法制构建与发展的五十年”,载于《中国法治论丛2008年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3.“欧洲联盟法中的指令协调机制”,《河北法学》,2008年第12期。

    4.“构建动态、开放的基本法解释制度――欧盟法院初裁制度的启示”,《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0期;收录至《比较法在中国(2009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收录至《北京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成果选编(2008-2099)》,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

    5.《法理学讨论教学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新编法理学》第25章跨国家法、第26章法律全球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司法部2009年)。

    7.《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暨经济一体化法律问题研究》,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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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利军
         方向:在职研究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语学院教授、英语学院副院长、翻译学科带头人、翻译研究所所长; 兼任新剑桥国际商务英语/职业英语系列编委、全国优秀经管图书评委、中国WTO研究院研究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