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教育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教育方式。通过远程教育的学习可以得到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这对于那些学历较低的人来说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学习机会。下面是唯学网小编推荐的安徽省网上远程教育管理实施细则,供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网上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的管理,规范网络教育教学活动,保证网上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网上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是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网上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网上远程教育是指利用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教育模式。其实体包括教育网站和教育网校。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者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教育网校是指进行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或者通过培训颁发各种证书的教育网站。
第四条网上远程教育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种类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
第五条网上远程教育凡利用卫星网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由中国教育电视台上星。
第六条凡在安徽省境内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或省外教育网站、网校在安徽省境内设立分校、辅导站及其他代理机构,须经安徽省教育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网络学院在我省境内招生的,须提前报我厅备案。
第七条境外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参与教育网校建设的,应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安徽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为安徽省网上远程教育审批和管理机关,并授权安徽省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具体负责教育网站和网校的评估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有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机构(以下简称申办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书面申请。包括: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类别、网站和网校或辅导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本规定第九条所述基本条件证明;
(三)申办机构概况;
(四)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由学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应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六)申请开办教育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模式、质量保障体系、教学管理制度、网上教学资源、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第十一条开办教育网校的机构,应该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教育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组织。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每年两次受理网上远程教育的申报。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办机构向审批机关领取《安徽省教育网站/网校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申办机构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安徽省教育网站/网校申报登记表》,并附本文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应携带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批机关依据教育网站和网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发给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使用规范的名称,所有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在其网络主页的显著位置确切显示主办单位和所在行政区域。未经批准,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及“安徽”等字样。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在其网络主页上标明已获主管部门批准的信息,包括批准的日期、文号等。
第十五条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果开办者主体或者名称、地点等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教育网站和网校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应事先征得安徽省教育厅同意并报请教育部批准。
第十七条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审批机关定期在《安徽教育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对教育网站和网校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教育网站和网校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对所批准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年度检查和教学评估。教育网站和网校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凡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工商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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